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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論文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11 14:56:33 | 移動端:道路交通安全法論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下面是小編推薦給大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論文,希望大家有所收獲。

  道路交通安全法論文【1】

  摘要

  在本科安全專業(yè)的學習中,《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門選修課程,也是培養(yǎng)安全工程人才的專業(yè)課程。本文簡要分析了該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意義,然后從理論、實踐、考試制度這三個層面著手,進行了本課程教學改革的途徑探索,以期為廣大師生提供參考。

  關鍵詞

  《道路交通安全》;課程教學;改革途徑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統(tǒng)工程的應用,主要包含了系統(tǒng)安全分析、安全評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內容。學生學習這一課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義、道路交通安全的重點內容、人的因素與道路因素之間的關系、車輛和交通的關系、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系統(tǒng)等知識。所以,要提升學生的專業(yè)實踐能力,對本課程實施教學改革顯得十分關鍵。

  1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意義

  1.1能夠提高交通安全技術水平

  技術人員的實踐操作水平,決定了交通安全的技術水平。所以,對《道路交通安全》課程實施教學改革,能夠促進學生和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從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術與裝備水準。本專業(yè)學生走上社會,來到工作崗位后,便能采取科學的安全技術措施,使得社會交通環(huán)境與條件得到改善,進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減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課程教學改革能夠使學生掌握系統(tǒng)而全面的知識,提升交通安全整體技術水平。

  1.2能夠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

  在當前,創(chuàng)新精神的培養(yǎng)已經成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問題之一。創(chuàng)新能力不僅包含了發(fā)現(xiàn)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同時還包含了觀察、思維及實踐操作能力。要培養(yǎng)本專業(yè)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就必須要對課程教學進行改革,實施創(chuàng)新教育。學校和教師應當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維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并鼓勵學生想出適合的應對策略。只有在學習和工作中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并分析問題,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強課程改革,可以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進一步提升。

  1.3能夠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

  交通已經成為了社會發(fā)展的核心產業(yè),而交通安全則是該產業(yè)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保障。但從目前情況看,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脅到了國民經濟與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對整個社會的和諧發(fā)展造成了一定阻礙。從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可以看出,我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傷亡人數(shù)也在不斷上漲。201*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的財產直接達到了9.8億元。因此,面對如此嚴峻的局勢,若要促進道路交通事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就必須加強相關課程的教學。廣大科學工作者要重點探究我國交通環(huán)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決對策,并對道路交通安全課程進行改革。這對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課程教學改革的途徑探索

  2.1從理論方面進行改革

  從理論層面著手,教師可以將課堂講授與學生的自主學習聯(lián)系起來,采用多媒體等新式教學方法,取代傳統(tǒng)的板書教學。要全面發(fā)揮出多元化教學的優(yōu)勢,提升課堂教學的趣味性及效率。對于《道路交通安全》這門課程而言,其理論知識相對枯燥,學生學習起來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師更應當采取啟發(fā)式教學法或討論式教學法,讓學生更加扎實地掌握豐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并激發(fā)學生的學習熱情。要讓學生學會自主思考、積極創(chuàng)新,在夯實理論基礎的前提下進一步強化專業(yè)知識。比如,教師可以結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實施案例教學。然后把理論和實際聯(lián)系起來,采用課堂辯論、學生討論等方法,利用案例進行理論講解。或是組織交通安全月等活動,讓學生參與其中,培養(yǎng)學生的興趣和思維。

  2.2從實踐方面進行改革

  所謂實踐教學,不僅要讓學生把理論和實踐結合到一起,還要幫助學生養(yǎng)成科學思維的習慣,并提高學生的工程實踐水平以及創(chuàng)新水平。實踐教學包含了兩個部分,即專業(yè)實驗與專業(yè)實習。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養(yǎng)成學生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認知與實踐能力;而后者的目標則是幫助學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義和規(guī)律,讓學生對安全設施、監(jiān)測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較為明確的理解。最終目的就是讓學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比如,教師可以鼓勵學生多和外界交流,學校可以邀請經驗豐富的專家、學者來到校內展開學術研討和交流,向學生傳達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專業(yè)性問題。同時也可以安排學生到企事業(yè)單位進行考察與學習,充分了解這些單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具體操作情況,提高學生實踐能力。此外,還可以帶領學生參加科技活動,研究科學課題,讓學生撰寫學術論文,培養(yǎng)學生的探索能力與問題處理能力。

  2.3制定科學有效的考試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學大多采用閉卷考試的形式,使學生不得不對理論知識死記硬背,因此具有較大的局限性,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同時無益于學生創(chuàng)造力的激發(fā)。因此,必須要構建起科學有效的考試制度,提升考試檢測的有效性。例如,對于《道路交通安全》課程而言,可以采用過程考核與項目任務聯(lián)合考核的辦法,將具體的評價體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試的分數(shù)占據70%,實踐課程分數(shù)占據20%,平時表現(xiàn)則占據10%。在期末考試時,允許學生開卷考試,學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論知識點?荚噧热輵褢妙}型作為主體,并提高題目的靈活性,拓展學生的知識面。對于實踐課程,則要注重考查學生的合作意識,教師依據學生的表現(xiàn)和書面報告,對學生進行評分。平時成績則包含了出勤、課堂提問等。將這幾點綜合進行考察,能夠更為準確地作出評估。

  3結語

  要提升教學水準,實施教學改革便是極為重要的任務。學校和教師要能夠認識到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意義,并從理論、實踐、考試制度等方面進行教學改革。只有這樣,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課程的教學方式得到科學改善,從而優(yōu)化教學效果,使學生取得更好的成績。

  道路交通安全法論文【2】

  一、個案與問題

  浙江省籍交通肇事人甲(現(xiàn)年25歲),于2007年4月2日在浙江省某市內的馬路上無證、違法駕駛機動車,當場撞死行人1名。案發(fā)后,甲沒有逃逸,對犯罪事實也供認不諱。在公安機關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期間,甲依法申請了取保候審,并在此期間申領了機動車駕駛證!1〕

  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86條(以下簡稱《辦法》第86條)第1款規(guī)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边@款規(guī)定只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然而,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至法院判決生效之日前,交通肇事人是否有權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之后,是否應當予以吊銷?該款并不能提供明確答案。

  在上述個案中,就存在是否應當?shù)蹁N交通肇事人甲在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問題。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第64條第2款的規(guī)定,〔2〕這是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不解決的問題。當然,也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然面對的問題。

  二、兩種意見

  針對這一問題,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得出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辦法》第86條第1款并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也沒有明文規(guī)定應當?shù)蹁N甲已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而且基于對私人而言的“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則,以及采用反對解釋的方法,可以推論出甲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至法院判決生效之前,有權依法申領并有權保有其已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種意見認為,第一種解釋方法及其結論,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該款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逼渲,“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既是目的,也是保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前提。為了達到這一目的,該法第101條規(guī)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薄掇k法》第86條第1款就是為了落實這條規(guī)定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這就決定它要實現(xiàn)的目的具有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以達到保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

  《辦法》第86條第1款之所以明文規(guī)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就是為了消減交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實現(xiàn)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像第一種意見那樣,認為該款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就是沒有規(guī)定應當?shù)蹁N甲已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那么就會放縱僅僅因為申領時間不同而人身危險性相同的——甲——這類交通肇事人。顯然不符合《辦法》第86條第1款的原意,也違背了該類立法的目的。

  所以,在犯罪事實清楚、本人也供認不諱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禁止交通肇事人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對于本案甲申領了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在法院的有罪判決生效后予以依法吊銷。

  三、法律漏洞

  表面看來,上述兩種意見都有道理。但比較而言,第二種解釋的比較準確,而且說理相當充分。既然《辦法》第86條第1款的本意是禁止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并要求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其已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那么為什么在該條中又找不到這樣的明文規(guī)定呢?〔3〕

  “大家日益承認,無論如何審慎從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對所有——屬于該法律規(guī)整范圍,并且需要規(guī)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換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4〕“所謂法律漏洞,涵義如下:其一,指現(xiàn)行制定法體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響現(xiàn)行法應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違反立法意圖?蓪⒎陕┒炊x為:現(xiàn)行法體系上存在影響法律功能,且違反立法意圖之不完全性!薄5〕“欲判斷是否確有此類漏洞存在,須以法律本身的觀點、法律的根本規(guī)整意向、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計劃’為準!薄6〕

  以此為指導,第一,《辦法》在體系上存在缺陷,沒有規(guī)定應當規(guī)定的禁止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所有時間段;第二,由于上述缺陷以至于無法解決如何處理交通肇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問題;第三,如果允許交通肇事人保有在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就不能預防這類人駕駛機動車所具有的人身危險性可能帶來的危害。也就是說,上述缺陷違反了立法的意圖?偠灾,《辦法》存在“規(guī)范漏洞”——“真正的”法律漏洞!7〕

  (一)反駁反對觀點或有觀點認為,《辦法》第86條第1款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不存在“規(guī)范漏洞”而屬于下位法違反上位法。只要擴張解釋“第101條”就可解決問題。主要理由是:《辦法》無疑是為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其第86條的規(guī)定就是為了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中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指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那么就既包括交通肇事行為發(fā)生之前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也包括甲這種情形,即在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那么,《辦法》第86條就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

  根據《立法法》第79條第1款、第87條第2項,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據此,上述第一種意見根本無法成立;第二種意見的理由不成立,但結論正確。這種觀點貌似有道理,但并無有力支持。第一,從字義上看不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所規(guī)定的“機動車駕駛證”是指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更沒有規(guī)定“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這種非常罕見的特殊情況。如果硬把“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放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之內,則會超出其文義范圍,很難令人信服。故在此不能采用論理解釋之擴張解釋方法!8〕第二,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證”涵蓋“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也不宜適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審查規(guī)則否定《辦法》第86條第1款。因為,根據《立法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違反法律的認定標準是“相抵觸”。這是一種積極的沖突,〔9〕很難說本案法律適用中就存在這樣的沖突?傊,上述反對觀點不能有力的提供適用于本案的確切大前提,不能解決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二)填補漏洞至此,可以認為作為本案法律適用之大前提的《辦法》第86條第1款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加以填補。

  法律漏洞的填補方法,有依習慣補充、依法理補充與依判例補充三大類;在法解釋學中以法理補充為要,包括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和類推適用等方法!10〕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所表述的內容沒有涵蓋應當適用的現(xiàn)實情況,且無其他案例可供參考,只能結合立法目的,采用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填補。所謂“目的性擴張,系指對法律文義所未涵蓋的某一類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將之包括在內,為貫徹規(guī)范意旨,乃將該一類型包括在該法律適用范圍內之漏洞補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擴張,乃將原不為文義所涵蓋之類型,包括于該法律之適用范圍之內!薄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和《辦法》第86條規(guī)定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在法定期內不準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就是為了預防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交通肇事人危害社會,以達到保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根據該目的,以及道路安全立法的體系、脈絡,可對存在漏洞的兩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款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1款可以解釋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

  《辦法》第86條第1款可以解釋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應當暫停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經過這樣的解釋,完全可找到的本案的大前提。不過,目的性擴張主要是被運用在“找法”階段的法學方法。在裁判論證過程中,若適用目的性擴張的結論則需要適用類比推理的方法。〔12〕在本案中既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那么在案件事實相同,交通肇事者人身

  危險性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對相關法條作出上述解釋,從而填補法律漏洞,將相關規(guī)定類推適用于處理取保候審期間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案件。

  四、具體意見

  就本案而言,筆者建議采納上述填補漏洞之后的意見并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第64條第2款規(guī)定,由有關機關待人民法院對甲的判決生效后,按照道路交通違法處罰一般程序作出吊銷甲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吊銷甲的機動車駕駛證后,還會涉及甲與發(fā)證機關的責任劃分問題,這也與上述法律漏洞有關。雖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1條的規(guī)定,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如實向發(fā)證機關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中并沒有規(guī)定甲說明自己是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條款。而且沒有理由認為甲應當了解《辦法》第86條第1款的完整意思。因此,不能要求甲承擔沒有履行《行政許可法》第31條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責任。

  而負責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意到該規(guī)定屬于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12條第6項規(guī)定的情形。如果辦證機關不能證明注意到《辦法》第86條第1款隱含的規(guī)定屬于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并提請甲說明過,那么就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1款第4項的規(guī)定,依法賠償甲因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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