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示的行文規(guī)則有哪些 本文簡介:
請示規(guī)則除上文在抄送規(guī)則中曾作過說明的《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一條外,尚有第二十一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同條另有&l
請示的行文規(guī)則有哪些 本文內容:
請示規(guī)則除上文在抄送規(guī)則中曾作過說明的《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一條外,尚有第二十一條:“‘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同條另有“‘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一語。此外,還有第二十二條:“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下面小范文網為大家詳細介紹請示的行文規(guī)則有哪些。
把上述各方面內容綜合起來,關于請示的規(guī)則,有如下一些主要內容:
(1)不得越級主送。這是為維護上級機關公文處理的正常程序而設的一條規(guī)則。試想事無大小,都可越級請示和報告,更高上級的公文處理必然為冗務所累。但原文提法為“一般不得”,這怎樣理解呢?很顯然,它是說遇重大特殊情況可越級請示報告。如在行政公文實際中,遇有重大災害情況,為了保障當地人民的生活和生產工作正常進行,是可越級請示請求幫助的。
而對于非重大特殊情況,依這條規(guī)則,上級機關對越級主送的請示和報告,完全有理由不受理。第三十二條:“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2)一文一事。機關或部門都有明確分工,各自只能辦理職責范圍內的事,如果一文數事,必然涉及幾個主管部門,或關系到相當復雜的公務背景,如關系到法律法規(guī)性質的判斷、總體規(guī)劃的判斷等,不利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判斷與批復,給公文交辦帶來困難,即使勉強交辦出去,可能誰也不愿牽頭辦理,造成互相推諉、扯皮。
(3)只主送一個機關。請示內容是要求答復的事項,主送機關有責任研究并作出答復。相關的機關或部門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辦機關征求意見或會簽。如果多頭呈送,上級機關一般不予受理。如果辦理,會造成機關之間相互等待或意見不統(tǒng)一,增加協調難度,影響工作效率。例如一個上級機關批準了,另一個上級機關卻不批準,勢必會造成請示事項難以落實的局面,同時,上級機關之間因對請示批復的意見不同,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4)不同時抄送下級機關。請示內容是未決事項,在上級機關還沒有批準前,向下級機關抄送透露,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因此,請示事項只能在上級機關答復或批準之后,通知下級機關。例如某市財政局將一份請示抄送給其下屬的縣財政局,這對相關下屬單位說來,簡直是不知所云,因為他們既無權批復該請示,也不知上級領導怎樣批復該請示。
(5)不得以機關名義直接送領導者個人。這項規(guī)定和我國當前行文社會實際是密不可分的。“請示”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其危害性大體上有三點:
一是未經文秘機構簽收、登記,成了“賬外公文”,公文的流向、處理情況不得而知,查無蹤跡,成了“斷線的風箏”;
二是這類公文到了領導同志手里,領導同志也頗感為難:批,沒有部門的審批意見,只能照經驗、憑感覺辦事,往往失去決策的科學性;不批,有可能影響報送單位的工作;
三是現實中一些單位拿著直送領導的批示件當“尚方寶劍”,到有關部門要錢要物,借領導批示向對方施加壓力,引起矛盾。所以,領導同志一般不受理這類直報的請示,而退給文秘機構統(tǒng)一簽收、登記、分辦,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壞了公文處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亂。
如果上級領導個別交辦、答應的事項,由此而上報的“請示”,最好也應主送該領導所在的機關,并在公文中作出說明。收文機關在分辦時,自然會把這份公文分送給這位領導同志批閱。所以《辦法》作出上述規(guī)定,目的在于保障機關領導的團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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