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qū)校車檢查工作總結
東城區(qū)校車檢查工作總結
按照教育局黨委工作安排,12月19日至21日,我們對東城區(qū)轄區(qū)中小學及幼兒園校車安全情況進行了為期3天的大檢查,檢查采用路查與明訪相結合的方式,集中檢查了東城區(qū)7所民辦幼兒園,涉及超員接送車輛一輛,F將檢查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東城區(qū)現有中小學22所,其中初中3所,小學19所。在校學生9500人。22所中小學中有2所小學使用校車;幼兒園20所,其中具備辦園資格幼兒園4所。在園幼兒共4500人。20所幼兒園中有15所幼兒園使用校車。2所小學和15所幼兒園(民辦)共使用校車51輛,其中自購校車20輛,租用校車31輛。車輛核載人數均為79人。所有車輛均經年檢,駕駛人均有駕證。所有車輛均不是專用校車。
二、基本做法
領導重視。市政府11月19日校車整治會議結束后,東城區(qū)在第一時間召開了公安、教育、安監(jiān)、鄉(xiāng)辦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緊急會議,成立了由黨工委副書記李菲任組長的校車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許昌市東城區(qū)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集中排查整治方案》,明確了各責任單位的工作職責,全面啟動了校車整治工作。東城區(qū)教育局先后三次召開轄區(qū)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會議,安排部署校車整治工作,建立了“四定一簽”工作制。“四定”:一定校車管理制度;二定校方責任人;三定駕駛人;四定載客人數!耙缓灐保簩W校、幼兒園對于租用車輛接送學生,與車主逐車逐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確保租用車輛安全。逐校、逐園、逐車建檔。
措施得力。1、東城區(qū)于11月18日至19日,12月6日至8日,12月19日至21日組織開展了由公安、教育、安監(jiān)、鄉(xiāng)辦等部門參加的拉網式接送學生車輛集中整治行動,按照“四見”和“三不漏”(即見機動車、見駕駛人、見車主、見安全責任人;不漏一校、不漏一車、不漏一人)全面排查。2、教育局、中心學校實行分包責任制,任務到人,責任到人。3、各校、園集中開展了面向學生、家長、司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統一懸掛“珍愛生命、拒絕超員”、“珍愛生命、拒乘超員車、拼裝車、報費車、三輪車”橫幅,營造了濃厚的宣傳氛圍。4、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公安、教育、安監(jiān)、鄉(xiāng)辦與管委會簽訂了安全管理承諾書,校(園)與教育局、校車司機、隨車教師與校(園)層層簽訂了安全管理責任書。5、對發(fā)現的超員接送車輛嚴厲打擊,扣留了存在超員的長村幼兒園接送車輛,并對司機按照規(guī)定予以頂格處理。
成效明顯。東城區(qū)經過近一個時期對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接送車輛集中整治,接送學生車輛超員問題基本得到遏制,校車司機交通規(guī)則意識全面提升,校、園重視程度進一步增強,校車管理工作明顯規(guī)范,校車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存在問題
在檢查中,我們發(fā)現東城區(qū)在校車管理方面還存在以下問題:1、接送車輛均不符合校車標準,均為中小型面包車。2、少數幼兒園接送車輛消防設施未落實到位,幼兒園現有滅火器存在過期問題。
3、個別幼兒園接送車輛隨車教師未安排到位。4、個別幼兒園接送車輛存在超員問題。
針對存在問題,檢查組已要求東城區(qū)限時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隱患,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定期開展專項整治,始終對校車安全采取高壓態(tài)勢,堅決杜絕校車安全事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擴展閱讀:關于校車等安全檢查通知
隆堯縣教育局
關于對全縣學校校車等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的
通知
各校區(qū)、縣直屬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冬季學校安全工作,確保學生安全,市教育局將對全市教育系統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要求各單位做好自查工作。具體內容如下:
一、檢查時間
201*年12月15日至30日。二、檢查內容
1、校車:各中小學、幼兒園對轄區(qū)校車情況底數是否清楚,有無臺賬;有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校車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有無臺賬;違規(guī)校車是否停運;是否與有關部門研究校車安全的具體措施。
2、取暖:是否各個學校、幼兒園全部落實;安全措施有無保證;安全隱患如何排查整改。
3、食堂:米面油肉蛋奶等進貨渠道如何避免安全隱患;經營方式是否科學;有無避免地溝油等不合格商品流入的具體措施;食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監(jiān)控:電子監(jiān)控是否全部覆蓋了重點部位;監(jiān)控運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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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是否有書面記錄;發(fā)現問題是否有跟蹤要帳等。
5、認真閱讀《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稿(見附件),并提出建議。
三、檢查方法
聽取匯報和隨機訪談相結合;現場檢查與檔案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隨機核查相結合。
四、要求
1、各單位要在市檢查組檢查之前認真開展自查,按照文件精神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完善安全檔案材料,做好迎檢工作。12月21日前將自查報告(文字稿)和《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稿的建議(電子稿)交教育局執(zhí)法辦。
附件:校車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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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qū),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教育行政、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范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制定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的校車服務總體規(guī)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guī)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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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建立校車管理臺賬,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fā)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第七條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zhí)行的標準。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安全標準。
校車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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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通行安全。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監(jiān)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條學?梢耘鋫湫\,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yè);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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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國家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于學;蛘咝\嚪⻊仗峁﹩挝凰;
(二)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并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
(三)裝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
(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機動車查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并發(fā)給校車標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提出的校車行駛線路和?空军c等,應當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顧社會車輛通行需求的原則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發(fā)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校車標牌的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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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二)改變用途不再作為校車使用;
(三)不再屬于學;蛘咝\嚪⻊仗峁﹩挝凰小
第十八條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
第十九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第二十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在便于取用的位,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第二十一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到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進行維修,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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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條學;蛘咝\嚪⻊仗峁﹩挝黄赣眯\囻{駛人的,應當持駕駛人的駕駛證和身體健康證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校車經過的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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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放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yōu)先通行。第二十九條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浚晃丛O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臺?俊P\嚨诌_或者離開學校,有條件的應當在校園內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校車?款A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第三十一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浚_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空军c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空军c周邊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第三十三條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限速規(guī)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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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第三十七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fā)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fā)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在校車?空军c交接。
第三十八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九條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第四十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聯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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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標準的校車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校車,并處違法生產、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以上201*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四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或者撤換;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解聘。第四十六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七條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校車標牌,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者停靠站點?康,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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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的校車標牌或者他人的校車標牌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1*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被依法處以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的,終身不得再駕駛校車。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需依法扣車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轉運學生;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發(fā)還被扣留校車。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單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從重處罰。第五十四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二)使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三)對本校所有的校車未按照規(guī)定維護,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配備安全設備;
(四)未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五)對指派的隨車照管人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六)其他未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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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情形,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對民辦學校可以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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