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貝兒孕嬰童生活館店長工作職責
安琪.貝兒孕嬰童生活館
店長工作職責
一、工作職責
(1)將目標傳達給下屬,要掌握每日、每周、每月、累計等的目標達成情況,帶領員工完成公司下達的指定銷售目標,依業(yè)績狀況達成對策,領導員工提供優(yōu)質的顧客服務,并竭力為公司爭取最佳營業(yè)額。
(2)監(jiān)管店鋪行政及業(yè)務工作:主持早、晚會,并做好記錄。
(3)銷售工作進行分析,每日檢查貨源情況,暢銷產品及時補充,滯銷產品作出合理化銷售建議或退倉,確保日常的銷售。
(4)進(退)店的貨品,安排店員認真清點,若發(fā)現(xiàn)差異,立即向公司匯報。(5)有效地管理和運用資源,如人力、貨品、店鋪陳列、宣傳用品等。(6)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指導:與門店工作規(guī)范相關的一切規(guī)章制度。(7)傳達公司下達的各項目及促成工作,培訓及管理所有員工。
二、人事管理
(1)指導屬下員工之紀律及考勤。
(2)編排班表,按實際情況作適當修正,并確保下屬準時上班。(3)建議人事調動,紀律處分,下屬晉升等。(4)負責執(zhí)行儀容儀表標準及制服標準。
(5)培訓員工產品知識,銷售技巧及其他有關之工作知識。(6)了解公司政策及運作程序,向員工加以解釋,并推動執(zhí)行。(7)確保每位員工了解店鋪安全及緊急指示。
(8)清楚理解有關雇傭條例及向員工解釋有關公司守則及福利。
(9)召開店內工作會議:主持早、晚會,并做好記錄,與員工商討店鋪運作
及業(yè)務事宜,發(fā)揮員工主人翁的精神,及時溝通,達成共識。
三、顧客服務
(1)指導屬下員工以專業(yè)熱誠的態(tài)度銷售貨品,提供優(yōu)質的顧客服務。(2)有效處理顧客投訴及合理要求。(3)建立顧客與公司良好關系。
(4)建立顧客聯(lián)系檔案,以便更好的服務客戶。
四、貨品管理
(1)根據店鋪實際庫存與銷售情況加大補貨量,確保店內存貨適宜或充足。(2)據公司要求,正確陳列貨品(包括POP、貨架、櫥窗陳列等等)。(3)根據市場轉變靈活的趨勢改變店內存貨的陳列方式。(4)監(jiān)管收貨、退貨、調貨工作,并確保無誤。(5)監(jiān)督陳列貨品的整齊、干凈、平整。
(6)留意市場趨勢,分析顧客反映,向公司及時反映和提出積極意見。五、店鋪運作
(1)監(jiān)察全店銷售工作。
(2)負責開鋪、關鋪,監(jiān)管收銀程序及操作電腦設備。(3)維持貨場及貨倉整齊清潔。
(4)保持全場燈光、音樂、儀器(冷氣/工具)的正常運作。(5)確保店內外裝修,貨架完好無缺。(6)監(jiān)管一切店內裝修,維修事項。
(7)負責店內貨品,財物及現(xiàn)金安全及防火工作。
(8)負責陳列工作,維護貨場貨品按公司陳列要求陳列。(9)確保每周營業(yè)報告和分析營業(yè)狀況準時、準確遞交。(10)帶動全體員工,有效提升銷售業(yè)績。
(11)編排每周/每月工作計劃及確保各類文件的妥善歸案處理。(12)主持店鋪各類會議,作為員工和公司的溝通橋梁。(13)定期安排導購員了解其他品牌的動向,及時向公司反映,加強咨詢流通,監(jiān)控推廣活動的安排(包括人手安排及贈品按推廣要求正常流通)。(14)負責退貨、調拔貨品工作并及時輸入電腦或入帳。店長績效評定標準
1、達到每月的銷售目標。
2、提高下屬員工的團隊的凝聚力和對企業(yè)向心力。3、提供良好而舒適的銷售環(huán)境。4、對店鋪所有的財產有保護的義務。5、嚴格執(zhí)行公司各項制度。6、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7、每月的各種業(yè)務報告按時呈交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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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佛山市愛爾貝育嬰咨詢有限公司特許經營許可合同糾紛案
時間:201*-06-01當事人:任海平、于春林法官:文號:(201*)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25號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25號
原告(反訴被告):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鎮(zhèn)麗江花園麗影樓6座首層D26號。
法定代表人:任海平,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正軍,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覃剛,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反訴原告):佛山市愛爾貝育嬰咨詢有限公司,注冊登記地:佛山市道濟坊63號5樓,主要辦公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金源街8號國貿大廈3樓。法定代表人:于春林,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先,廣東明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氏公司)訴被告佛山市愛爾貝育嬰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爾貝公司)特許經營許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蒙氏公司委托代理人覃剛、愛爾貝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蒙氏公司訴稱:201*年5月23日,蒙氏公司與愛爾貝公司簽訂一份《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愛爾貝公司是“愛爾貝”商標及標志的注冊所有人。愛爾貝公司授予蒙氏公司在特許區(qū)番禺區(qū)享有“愛爾貝”獨家經營和開發(fā)權。愛爾貝公司將其知識產權、特別是特許經營權的標志、管理系統(tǒng)、服務系統(tǒng)的使用權授予蒙氏公司。愛爾貝公司對蒙氏公司的業(yè)務支持基本內容包括:提供與經營規(guī)劃有關的資料、設計、標準和標記;提供與經營有關的產品及服務信息;提供與“愛爾貝”的建立有關的培訓;提供一套經“愛爾貝”多次修訂的經營管理手冊;提供總體市場營銷服務等。特許經營權費為40,000元,合同簽字當日支付75%,半年內付清剩余的25%。協(xié)議有效期為5年。蒙氏公司于《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依約向愛爾貝公司支付了首期特許經營權費30,000元整。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蒙氏公司發(fā)現(xiàn)愛爾貝公司并未以書面形式向蒙氏公司提供真實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在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之時,愛爾貝公司成立時間不足一年,且其提供的“愛爾貝”商標至今仍未在國家商標局進行注冊,嚴重違反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中對特許者必須擁有注冊商標,并且具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yè)績的強制性規(guī)定。愛爾貝公司在開展經營活動時,也沒有將有關材料提交中國連鎖經營協(xié)會備案。而且,截止至今,愛爾貝公司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在與特許者建立特許經營合作關系中,愛爾貝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已經喪失。為了防止權益受到進一步的侵害,蒙氏公司隨即中止了與愛爾貝公司的合作關系,并要求其在三個月內恢復履行特許經營協(xié)議的能力,同時要求其提供擔保。接到蒙氏公司通知后,愛爾貝公司派遣其員工韓靜到蒙氏公司協(xié)助進行改善工作,蒙氏公司支付了韓靜此5個月工作期的工資,但至今仍未有改善。鑒此,蒙氏公司隨即向愛爾貝公司提出解除與其建立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并要求愛爾貝公司返還已交付的30,000元特許經營費,但是被無理拒絕了。并且,在201*年2月間,愛爾貝公司派其員工到蒙氏公司經營場所,不顧蒙氏公司的強烈抗議,強行拆除蒙氏公司鋪面裝修標志。為維護合法權益,蒙氏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一、蒙氏公司與愛爾貝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無效。二、愛爾貝公司向蒙氏公司返還特許經營權費人民幣30,000元及利息(截止愛爾貝公司實際還款日止,自201*年5月23日暫計至201*年5月31日為人民幣6610元)。三、愛爾貝公司向蒙氏公司返還蒙氏公司代其支付給其員工韓靜的工資人民幣9025.5元。以上二、三項金額合計為人民幣45635。5元。四、由愛爾貝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為此,蒙氏公司向本院提交了:
1、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用以證明蒙氏公司與愛爾貝公司建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
2、收據共4張,用以證明蒙氏公司已依約向愛爾貝公司支付首期特許經營權權費30,000元并向其購買教具一批。
3、工資簽收單(復印件),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派員工韓靜協(xié)助蒙氏公司,意圖恢復愛爾貝履行合同的能力未果。
4、蒙氏公司前臺照片2張,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強行拆除了蒙氏公司前臺背景板上的“愛爾貝”標志。
5、愛爾貝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資料,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與蒙氏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時,成立時間尚不足一年。6、201*年3月22日查詢的商標文字查詢單,用以證明在41類,商品為“教育”的“愛爾貝AIEREBEI”至查詢時仍不是注冊商標。愛爾貝公司答辯稱:一、蒙氏公司要求愛爾貝公司返還特許經營權費及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愛爾貝公司與蒙氏公司于201*年5月23日簽訂的《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蒙氏公司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特許經營權費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合同簽訂后,愛爾貝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蒙氏公司提供了有關“愛爾貝”經營的設計、標記、標識、服務信息、培訓、廣告、教學工具等合同約定的業(yè)務支持。蒙氏公司已如期開展“愛爾貝”育嬰咨詢服務業(yè)務,愛爾貝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而是蒙氏公司違反約定在支付3萬元特許經營權費后,剩余1萬元至今未付,蒙氏公司也未按合同第六、十一條向愛爾貝公司提供月報表及財務報表,拒不向愛爾貝公司支付營業(yè)額5%的特許經營費,蒙氏公司已構成違約。二、蒙氏公司要求愛爾貝公司返還其支付給韓靜的工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蒙氏公司因缺乏老師,即提出向愛爾貝公司借用韓靜,工資由其支付,韓靜到蒙氏公司后擔任幼教老師,為其工作、服務以創(chuàng)造效益。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韓靜為蒙氏公司工作長達5個月,韓靜的工資只能由其承擔,蒙氏公司要求愛爾貝公司承擔該項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蒙氏公司在證據交換時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已支付給韓靜工資。綜上,請法院駁回蒙氏公司的訴訟請求。為此,愛爾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
1、商標檔案2張,用以證明注冊在28類,商品/服務為:玩具;玩具氣球;積木(玩具);玩具娃娃;玩具面具;玩具屋;兒童游戲用踏板車(玩具);活動玩具;玩具車;智能具的“愛爾貝”組合商標已注冊。以及注冊在35類的“愛爾貝”組合商標已注冊,商品/服務為:商業(yè)專業(yè)咨詢;推銷(替他人)。2、送貨單一批,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曾為蒙氏公司提供教學用具。3、表格7張,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曾向蒙氏公司提供的工作表格。
4、廣告宣傳資料8張,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曾為蒙氏公司作廣告宣傳。5、仲裁裁決書1份,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曾為蒙氏公司提供培訓。
6、照片一張(復印件),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曾為蒙氏公司提供“愛爾貝”標識。
7、“愛爾貝”市場運營操作手冊,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曾為蒙氏公司提供操作手冊等支持。
反訴原告愛爾貝公司反訴稱:201*年5月23日,我公司與反訴被告蒙氏公司簽訂一份《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約定:我公司授予其擁有“愛爾貝”在番禺地區(qū)的特許經營權,蒙氏公司將按照我公司的要求使用“愛爾貝”標志,采用“愛爾貝”的服務和經營模式,按照特許經營的方式在番禺地區(qū)開展與“愛爾貝”相同經營范圍和內容的業(yè)務及其他業(yè)務。同時約定,蒙氏公司應向我公司支付特許經營權費人民幣4萬元,合同簽字當日付75%,半年內付清剩余的25%。合同簽訂后,我公司已依合同約定授權蒙氏公司使用“愛爾貝”的標志及相關服務和經營模式等,但蒙氏公司僅向我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限加盟費)3萬元,尚剩1萬元,經多次催收,蒙氏公司至今未付。據此,請求法院判令:一、蒙氏公司支付特許經營權費1萬元。二、由蒙氏公司承擔本案反訴費。
反訴被告蒙氏公司答辯稱:由于愛爾貝公司在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時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故《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無效。愛爾貝公司無權依據無效的協(xié)議書要求我方支付相關的費用,請求法院駁回愛爾貝公司的反訴請求。
被告(反訴原告)愛爾貝公司對原告(反訴被告)蒙氏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材料1、2、4、5沒有異議,證據材料3沒有原件,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證據材料6真實性不予確認,愛爾貝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1對該證據予以反駁。
原告(反訴被告)蒙氏公司對被告(反訴原告)愛爾貝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如下:證據材料1、4、5、6沒有異議。證據材料2真實性不予確認,送貨單上的簽名“任海萍”與蒙氏公司法人“任海平”不一致。證據材料3蒙氏公司未收到過,對其真實性不發(fā)表意見。證據材料7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蒙氏公司未收到過。
本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認證意見如下:
對蒙氏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1、2、4、5愛爾貝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證據材料3工資簽收單為復印件,上有“元月到5月的工資額及韓靜的名字”,工資單整個頁面上有打叉,愛爾貝公司不予確認,但并未主張韓靜工資系由其支付及未能提交相反證據,本院對該證據材料能證明蒙氏公司曾向韓靜支付5個月工資這一事實予以認定。愛爾貝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1顯示其注冊商標為“愛爾貝adorable”,商品/服務項下分別為玩具和商業(yè)專業(yè)咨詢、推銷,并主張其特許經營商標為注冊在28類和35類下,而蒙氏公司查詢的是注冊在41類的“愛爾貝AIERBEI”,商品/服務項下為教育,該證據雖不能支持蒙氏公司的主張,但能證明蒙氏公司查詢的對象,本院予以采納。
對愛爾貝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1、4、5、6蒙氏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證據材料2、3、7均可用以證明愛爾貝公司向蒙氏公司提供相關支持,本院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本院認定下列事實:
原告(反訴被告)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年6月19日,經營范圍是:嬰幼兒潛能研究及顧問咨詢,親子活動的策劃及推廣。
被告(反訴原告)佛山市愛爾貝育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年11月22日,經營范圍是:嬰幼兒早期教育咨詢服務。
蒙氏公司與愛爾貝公司于201*年5月23日簽訂的《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相關內容如下:第一條第2款,愛爾貝的商標及標志等已由佛山市愛爾貝育嬰咨詢有限公司注冊登記;第3款,享有在特許區(qū)內的獨家經營和開發(fā)權。番禺市(區(qū))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qū)劃的番禺的行政管轄范圍;第6款,授權方依據協(xié)議條款,將其知識產權、特別是特許經營的標志、管理系統(tǒng)、服務系統(tǒng)的使用權授予被授權方。第二條第5款,知識產權是指經授權者多次修改的本協(xié)議中描述的特許標志和其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還包括經營決竅、商業(yè)機密、與“愛爾貝”培訓系統(tǒng)有關的機密情報;第6款,特許標志是指“愛爾貝”的名稱,相關的徽標,商業(yè)標志和其他一些可鑒別愛爾貝體系的標志,同時還包括愛爾貝的商業(yè)外形,色彩圖案,“愛爾貝”可根據日后的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改進和發(fā)展。第五條業(yè)務支持第1款,(1)提供與經營規(guī)劃有關有資料、設計、標準和標記;(2)提供與經營有關有產品及服務信息;(3)提供與“愛爾貝”的建立有關的培訓,包括總經理培訓、客戶服務培訓、市場推廣培訓、早期教育中心師資培訓、早期教育中心課程設計培訓;(4)提供每月經營狀況的會計報表格式;(5)提供一套經“愛爾貝”多次修訂的經營管理手冊;(6)提供總體市場營銷服務(如市場策劃、推廣指導和支持);(7)組織國內和國際業(yè)務交流活動;(8)有償提供相關的培訓、教學工具及服務相關的物品、用具(如測試工具、教學軟件、市場行銷材料等、手冊中注有授權方出售給被授權方的價格);(9)愛爾貝總部設計的新課程及后期再培訓,被授權方不再付。第2款其他,(1)維護被授權方的服務中心保持統(tǒng)一的質量標準、形象和服務;(2)在經營期限內不斷為被授權方提供各種培訓;向被授權方提供個人或者集體的業(yè)務咨詢;(4)對被授權方開發(fā)、改進提出的新的經營方法、經營程序、廣告宣傳等進行指導;(5)授權方定期或不定期對被授權方的經營管理、服務、財務、教學、市場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第六條第1款,特許經營權費肆萬元人民幣,支付方式為合同簽字當日支付75%,半年內付清剩余的25%。第2款特許經營費,(1)特許經營費為總營業(yè)額的5%,支付方式為在次月十日之前交納上月特許經營費,該費用在正式營業(yè)后開始支付;第3款統(tǒng)一廣告宣傳費,支付方式為在次月十日之前交納上月統(tǒng)一廣告宣傳費;第4款遲付的款項,本協(xié)議項下任何費用或其他款項在其到期后五日內未付,被授權方應支付相當于不超過此種到金額1%的滯納金。第十二條違約和終止,由于以下一件或一件以上的事件發(fā)生,授權方可以自選決定終止本協(xié)議以及被授權方的授權許可,以被授權方收到書面的終止通知為依據,(1)如果被授權方未支付任何關于本協(xié)議財務上的債務,或未能在授權方要求補救的通知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2)授權方送達補救通知30天內,仍未能對此進行補救;(3)如果被授權方在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未能開辦經營中心;(4)如果被授權方向授權方編造或曾經編造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假文件和報告。第十三條屆滿或終止后的責任,依據本協(xié)議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屆滿或終止,被授權方應立即(1)終止作為“愛爾貝”體系的一個被授權方,并停止任何“愛爾貝”體系下的培訓經營活動,被授權方不得和公眾表示任何與“愛爾貝”體系、經營機制以及經營方式直接或間接的聯(lián)系;(2)支付所有應付給授權方的款項;(3)歸還授權方全部的“愛爾貝”資料,包括經營管理資料和全部商業(yè)秘密材料,以及其他授權方的財產或經授權方授權使用的財產以及所有的有關資料復印件,被授權方不應保留上述的復印件或報告;(4)停止使用廣告宣傳或其他與“愛爾貝”體系有相關的方式、方法、程序或者技術、知識產權、注冊的標志,并終止在“愛爾貝”體系下的經營權,否則將被視為違約,應賠償授權方違約金100萬元人民幣。愛爾貝公司注冊在28類,商品/服務為:玩具;玩具氣球;積木(玩具);玩具娃娃;玩具面具;玩具屋;兒童游戲用踏板車(玩具);活動玩具;玩具車;智能具;以及注冊在35類的商品/服務為:商業(yè)專業(yè)咨詢;推銷(替他人)的“愛爾貝”組合商標分別在201*年4月28日和201*年5月7日獲準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注冊的“愛爾貝”產品商標及服務商標均是為由從下到上逐漸變小的三個相交圓環(huán)圖形及“愛爾貝”中文字樣、“Adorable”英文字樣共同組成圖文商標。蒙氏公司前臺背景板上原有上述組合商標的字樣。
蒙氏公司查詢的是在41類,商品/服務為教育的范圍內查詢“愛爾貝
AIERBEI”文字及字母組合,查詢的時間為201*年3月22日,經查詢該文字及字母組合在該類未注冊為商標。
愛爾貝公司曾派遣其員工韓靜到蒙氏公司工作5個月,在此期間韓靜的工資是由蒙氏公司支付,工資總額為人民幣9025。5元。
另查:愛爾貝公司曾向蒙氏公司提供各類教學用具、各種工作表格、操作手冊等。愛爾貝公司多次在《現(xiàn)代育兒報》、《信息時報》上將蒙氏公司作為麗江中心為其進行廣告宣傳。愛爾貝公司曾在201*年6月20日的《信息時報》C16版進行了一次廣告宣傳,故其主張其拆除蒙氏公司的“愛爾貝”商標的時間為201*年2月;蒙氏公司主張愛爾貝公司到其公司拆除“愛爾貝”標識的時間是201*年2月,但蒙氏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本院認為若愛爾貝公司在拆除蒙氏公司的“愛爾貝”商標之后還為其作廣告宣傳有悖于常理,故本院采納愛爾貝公司意見,認定愛爾貝公司到蒙氏公司拆除“愛爾貝”商標的時間為201*年6月之后的時間。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關于《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的效力問題。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協(xié)議書簽訂之時,愛爾貝公司并未擁有“愛爾貝”注冊商標的專有權,且其成立不足一年,不符合《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6條關于特許者資格的規(guī)定!逗贤ā返谖迨䲢l第五項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和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規(guī)章、命令、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對國務院各部委頒發(fā)的部委規(guī)章和地方性法規(guī)中強制性規(guī)定的違反不能認定合同無效,《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屬于部委規(guī)章,蒙氏公司庭審時對此也予以確認,故蒙氏公司關于因本案涉及的《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的主張不成立。因此蒙氏公司請求判令《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無效及要求愛爾貝公司返還特許經營費的主張不成立,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第二,蒙氏公司主張愛爾貝公司返還韓靜的5個月工資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問題。蒙氏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特許經營協(xié)議書》中關于愛爾貝公司向蒙氏公司提供培訓的約定對于愛爾貝公司派出員工到蒙氏公司工作如何支付員工工資的問題并未予以明確,蒙氏公司與愛爾貝公司對韓靜的工作調動之前本應對其的工資負擔問題重新作出約定,但雙方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如何約定其工資支付方式,在雙方未有舉證證明其約定的情況下,蒙氏公司在韓靜為蒙氏公司服務期間向其支付了5個月的工資,可視為其以行為默許由其承擔韓靜的工資。故蒙氏公司主張愛爾貝公司應返還韓靜工資的主張不能成立。第三,愛爾貝公司要求蒙氏公司繼續(xù)向其支付特許經營權費人民幣1萬元是否應予支持。蒙氏公司在訴狀中陳述其中止履行合同是因為發(fā)現(xiàn)愛爾貝公司喪失商業(yè)信譽及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但對此蒙氏公司未能提交相關的“確切證據”,本院不能認定蒙氏公司不支付剩余的人民幣1萬元系行使合法的抗辯權。若蒙氏公司在得到授權后其經營未能得到預期的盈利效果,應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而非授權者履約不力,應由其自行承擔,蒙氏公司沒有充分合法的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愛爾貝公司在此情況下拆除蒙氏公司的“愛爾貝”商標的行為合法合理,并未侵權。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可認定愛爾貝公司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故其有權要求蒙氏公司繼續(xù)支付剩余的特許經營權費人民幣1萬元。且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愛爾貝公司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其僅要求蒙氏公司繼續(xù)支付人民幣1萬元,本院認可其對其民事權利的合理處分。
本案特許經營合同雖為有效,但由于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基于雙方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及相互信賴。現(xiàn)蒙氏公司主張合同無效,愛爾貝公司亦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愿繼續(xù)履行合同,基于雙方履約期間的行為,該合同已失去其履行基礎,沒有繼續(xù)履行的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反訴被告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向反訴原告佛山市愛爾貝育嬰咨詢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權費人民幣1萬元。
本案的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35元和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均由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承擔,其中本訴案件受理費原告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已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已由反訴原告佛山市愛爾貝育嬰咨詢有限公司預交,本院不作退回,由反訴被告廣州蒙氏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逕付反訴原告佛山市愛爾貝育嬰咨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當在遞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835元,未依時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李勝審判員穆健代理審判員謝平
二00五年六月一日書記員唐向陽書記員陳妙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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