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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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食品藥品監(jiān)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食品藥品監(jiān)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稱國家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國家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國家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公開辦)是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職責是:(一)研究擬定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編制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三)受理和組織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五)維護和更新國家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六)承擔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國家局機關各司局負責本司局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司局負責人負責相關工作的協(xié)調和落實。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發(fā)現(xiàn)有關信息虛假或者不完整,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時,相關司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主動、及時提請局新聞辦或公開辦發(fā)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各司局擬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司局或其他行政機關職責的,應當事先溝通,經確認后方可公開。
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國家局職能、機構設置、局領導信息,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職能;(二)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文件;(三)發(fā)展規(guī)劃、專項規(guī)劃及相關政策;(四)食品藥品監(jiān)管統(tǒng)計信息;
(五)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六)政府采購有關信息;
(七)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jù)、標準;
(八)行政審批信息,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審批結果,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九)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餐飲服務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yī)療器械監(jiān)督檢查情況;
(十一)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y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jiān)測情況;
(十二)人事任免、公務員招考錄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聘、教育培訓等信息;(十三)對外交流與合作等相關信息;
(十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國家局制定的政策或編制的規(guī)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在制定過程中,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家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公開辦應受理并組織答復。
第十二條各司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對于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前,各司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一)信息產生的處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由本司局負責人審核后,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二)涉及多個部門的信息或綜合性信息,由公開辦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三)各司局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要說明信息來源及本司局的保密審查意見,報局保密辦確定。保密辦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國家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公報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公開辦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中涉及有關司局的內容發(fā)生變化時,有關司局應及時報公開辦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公開聯(lián)系機構名稱、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開事項名稱、內容概述(主題內容)、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擁有的各司局對擬公開信息的內容進行核實,依照有關保密規(guī)定進行保密審查;
(二)根據(jù)信息內容和職責權限,提請本司局負責人、局新聞辦或公開辦批準;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應報局領導批準;(三)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公開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廢止的,信息原產生單位應當于失效或廢止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公開辦。
如失效或廢止信息需要下局政府網,報送時應當特別注明下網要求并說明理由,經公開辦審核,于收到失效或廢止告知后2個工作日內將該信息下網;無下網要求的,公開辦在收到告知后2個工作日內將原信息注明失效或廢止。
第二十條公開辦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適當形式向國家局提交的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公開辦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從形式上審核申請要件是否完備,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告知其補正相關內容后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開辦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無法當場答復的,應及時將申請及答復時限要求轉交相關司局辦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三條承辦司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或公開辦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提出書面答復意見并經司局負責人審簽后,交由公開辦答復申請人;承辦司局認為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較為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須報局領導審批。
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承辦司局應向公開辦提出申請,經公開辦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由承辦司局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復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第二十四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信息獲取和提供方式進行處理;
(三)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依法不屬于國家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第二十五條承辦司局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司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六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在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窗口部位,應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第二十七條依申請?zhí)峁┱畔ⅲ梢园凑諊乙?guī)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公開辦負責人審核同意,可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公開辦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lián)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同時在局政府網站上設置并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者咨詢。
第四章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由公開辦會同人事司、駐局監(jiān)察局建立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評制度,定期對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一條各司局應當在每年的3月1日前編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公開辦。
公開辦負責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編制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國家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和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和舉報,由公開辦會同駐局監(jiān)察局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局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予以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及國家局直屬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工作制度。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國食
藥監(jiān)食[201*]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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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北京市衛(wèi)生局、福建省衛(wèi)生廳:
為進一步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監(jiān)督檢查工作程序,推動餐飲服務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j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201*年7月26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促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根據(j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針對特定情形對餐飲服務單位是否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的突擊現(xiàn)場檢查。
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均可對行政轄區(qū)內餐飲服務單位實施飛行檢查。
第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
(一)餐飲服務單位涉嫌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二)餐飲服務單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三)餐飲服務單位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可能引發(fā)區(qū)域性、系統(tǒng)性食品安全風險的;(四)其他有必要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
第四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審慎、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五條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應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相關人員、下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相關人員以及對被檢查單位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可請有關專家、媒體記者參加。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不少于3人,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七條下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協(xié)助、配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進行檢查。
第八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時間、地點、事項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確定。
未經檢查組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事項事先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成員應到指定地點集中,統(tǒng)一前往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應按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
第十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在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xiàn)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必要時,可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行政措施。
第十一條被檢查的餐飲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yè)主)應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餐飲服務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陳述、申辯。
第十二條檢查結束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應及時撰寫飛行檢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責令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按有關程序立案處理。(二)涉及其他部門監(jiān)管職責的,應及時移交。(三)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三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組可將飛行檢查情況通報地方政府,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應及時將檢查處理結果上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應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參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的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檢查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有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對違反有關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各省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
附件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飛行檢查記錄餐飲服務單位名稱地址餐飲服務許可證號檢查事由檢查時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yè)主)檢查情況(包括現(xiàn)場狀況、存在問題等):處理建議: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yè)主)簽名:年月日飛行檢查組成員簽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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