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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28 22:19:09 | 移動端:民事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民事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東方紅林區(qū)基層法院

關于民事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民事審判一庭王金鋒

(201*-9-30)

近年來,我院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始終貫徹執(zhí)行“三個至上”指導思想,以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以方便群眾訴訟、保護當事人訴權為切入點,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核心價值和實踐特色。全面加強民事調解工作作為司法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徑,轉變司法理念,改進審判作風,努力構建訴訟調解,及時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糾紛,實現了案結事了,為林區(qū)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F將,201*年以來,我院民事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形成調研報告,呈上,不妥之處,請指正。

近幾年來,東方紅林區(qū)基層法院的民事調解工作可以說一步一個新臺階,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新進展:201*年民事調撤率達80.8%、201*年為83.26%、201*年為85.29%、201*年上半年為85.62%。綜上,自201*年至201*年上半年我院民事調撤率均達83%以上,伴隨著民事案件調解率的逐年提高,東方紅法院信訪量居高不下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執(zhí)行積案嚴重的壓力得到了緩解,干警為民愛民的意識明顯增強。這一系列變化背后包含著東方紅法院黨組對林區(qū)社會矛盾糾紛特點的準確分析和把握;包含著對如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深入思考;包含著對“案結事了”和諧司法理念的新認識;包含著抓調解的堅強決心和有力措施;包含著審判一線干警的盡心盡責的辛勤付出。

一、開展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準確把握民事糾紛的特點,把調解作為加強和改進民事審判工作的著力點

據統(tǒng)計,我院自201*年以來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797件,約占全院案件總數的70%左右。辛勤工作在民事審判一線的干警,在人員少、審限嚴格的情況下也始終保持著年調撤率達80%以上,結案率100%的審結效果。其實判決并不意味著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判決多,調解少使新問題接踵而至,執(zhí)行難問題、因不服判決而引發(fā)上訴率高、發(fā)回率高又使本來就不足的審判資源更加緊張;因案件的不公和干警作風紀律等引發(fā)的上訪問題層出不窮等等,司法的權威受到了質疑,甚至把矛頭指向了法院,干警叫苦,群眾不滿,社會效果不是很好。面對法院系統(tǒng)普遍存在這樣的一種狀況,東方紅林區(qū)法院院黨組審時度勢,大力加強審判調解工作,強化一線辦案法官,民事案件無小事意識,堅持能動司法理念,積極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注重民事調解機制建設。

(二)以提升干警“案結事了”意識為突破口,多措并舉推進民事調解工作

判決或調解是兩種不同的結案方式,應共同和諧發(fā)揮其各自功能。什么案件宜調,什么案件當判,什么時候調,什么時候判,要視案件的性質而定,而不是法官的主觀臆斷,調要調出社會和諧,判要判出法律權威,根本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做到“事了”。院黨組有針對性的進行增強干警調解意識的教育培訓,充分利用周一學習日時間進行業(yè)務研討。為提高調解技能,開拓調解思路,東方紅法院經常性的學習各類媒體關于宣傳對民事調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為牢固樹立“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意識打下了堅實的思想基礎。為了調動民事審判人員的調解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在全院形成重視調解的良好氛圍,該院黨組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獎懲措施:

一是樹立調解典型,營造調解氛圍。把調解率高的辦案人員樹為典型,定期組織經驗交流會,總結調解方法、推廣調解經驗;年終評出先進集體和個人在法院工作會議上予以表彰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二是樹立正確的用人

導向,激發(fā)調解積極性。在用人政策上予以傾斜,新分配到法院工作的干警要先到民庭鍛煉;201*年以來,東方紅法院將通過司法考試的年輕干警充實到民事審判工作,加強司法實踐鍛煉;三是建立績效考評機制,責任落實到具體辦案人員。堅持審判工作季考評通報、半年總結制度,對評查中出現的問題在全院通報批評并記入干警執(zhí)法檔案;對因不用心調解而造成當事人上訪的,要先進行訓戒談話,如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明顯改進,要按《審判人員崗位職責》處理。敢于對“后進”打板子。

多項措施的實施激發(fā)了廣大干警的調解熱情,“案結事了”意識進一步增強,調解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績:自201*年以來,連續(xù)三年民事調解率均達80%以上,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是通過調解結案的,許多群體案、疑難案、“骨頭”案都在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得以解決,提高了辦案質量,社會效果佳。

(三)以徹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探索行之有效的調解方式方法

一是在“案結事了”原則的宏觀調控下,全院干警結合轄區(qū)特點深入實踐,有針對性抓好訴訟調解工作,不斷創(chuàng)新工作思路,探索工作方法。一方面加大人民陪審員的參審面。他們具有在社區(qū)威信高,社情民意熟的優(yōu)勢,更能了解案件當事人的訴求,大量糾紛在陪審員的參與調解下,案結事了,大大地減輕了訴訟壓力,也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發(fā)揮律師、法律工作者的釋法作用。對法律咨詢的當事人站在公平公正立場上答疑釋惑,不為矛盾糾紛推波助瀾。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會為化解矛盾盡職責,增強了以調解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二是巧借外力、形成合力的同時,該院黨組倡導要把調解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各業(yè)務庭結合自身的工作實踐探索出了許許多多行之有效的新方法。立案庭結合訴前保全推動訴前調解,把大量責任明確,矛盾糾紛不大的案件消化在訴前;民一庭采用庭審緩引先前同類案例的方法進行調解說理,以大量林地案件為重點,用已經生效的

同類案例,對比現在的案件,不作急判決,而是積極進行調解,效果很明顯。東方紅法院總結出了“用熱心去幫助、用耐心去解釋、用誠心去感化、用公心去調判”的“四心促調法”。這些閃耀著干警智慧的調解方法在實踐中發(fā)揮了很大的作用。

二、民事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雖然東方紅林區(qū)基層法院的民事調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對新形勢下如何做好調解工作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還沒有形成規(guī)范成熟的調解機制和運行方法;二是個別干警對調解的價值認識仍有偏差,沒有處理好判決和調解的關系,對調解持消極態(tài)度;三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反映出的社會矛盾更加復雜和激烈,導致調解工作難度加大,如交通肇事案件沒有將保險公司列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而引發(fā)的保險合同理賠案件,難于調解。這主要是保險公司為了向上一級公司報案審批理賠款項,法院的調解法律文書不能作為理賠依據,往往拒絕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要求法院以判決的方式作出法律文書。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民眾普遍法律意識不高,還固守傳統(tǒng)偏見認為調解就是“和稀泥”,而對法院判決卻抱有過高的正義期望。有些當事人認為,他們到法院就是尋求一個“說法”,而法院調解有時會模糊事實認定,對雙方的利益沖突尋求一個平衡,即所謂的零和博弈,而這種博弈的結果是雙方都作讓步,并沒有達到保障自己全部合法權益的結果;并且鑒于目前法律并未要求調解書對案件事實認定作硬性要求,加上調解結案中,有些案情根本或難以查清,在事實認定中往往會有模糊詞匯,這就嚴重影響日后的權利救濟。而判決則不同,是非分明,法律關系清楚,法律責任確定,在日后的權利救濟中,其中的判決主文可以明確無誤地被引用而很少能產生歧義。四是法院案多人少問題依然存在,一些疑難復雜案件需要耗費法官大量時間和精力去化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解工作的進展;這些問題和困難,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

三、試舉不宜進行調解或可附相應限制條件的民事調解

一是惡意訴訟不宜進行調解,調解嚴重損害法律權威惡意訴訟調解是指當事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惡意串通,隱瞞事實,欺騙審判人員,將非法目的通過訴訟調解合法化,在調解協(xié)議中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①惡意訴訟調解的表現是:在多數情況下,調解是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形成一致意見后,再訴至法院,有的案件當事人惡意串通,為逃避他人債務以訴訟調解的方式轉移財產、規(guī)避法律責任,較為常見的有調解假離婚、假抵債、假清償,這類案件的調解,往往是事后才發(fā)現調解目的惡意并損害了第三人利益。

惡意訴訟調解不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而且制造了新的糾紛和矛盾,浪費了審判資源,損害了人民法院、法官形象,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惡意訴訟調解的受害者很可能因為法律保護的缺失,而產生對法治的信仰危機。當前許多審判人員對惡意訴訟調解造成的危害并沒有足夠的認識,一味盲目追求調解。

二是審判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法官作了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有調解的意向,在調解的關鍵時刻,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后,就會提出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調解協(xié)議,一旦附條件、期限的協(xié)議不被采納和確認,就放棄調解而等待法院裁決。如調解離婚案件,一方會提出要求對方改變生活不良習慣、不打罵動粗、要善待老人等為條件,調解合同糾紛和其他侵權賠償案件,當事人會提出履行期限的要求等情形,如對方不同意或法院不確認所附條件、期限,調解就很難成功,這是法院調解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那些符合法律的附條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應在調解中予以肯定和確認。這樣,法院的調解結案率至少會提高很多。四、對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一是加強調研工作。在審判實踐中了解和掌握民事審判工作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針對性地探討案件調解

范圍等問題。對于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群體性案件、有關部門領導和社會特別關注的案件、雙方都沒有證據優(yōu)勢的案件、糾紛后當事人仍需在一起繼續(xù)工作或生活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滯后的案件等,都要優(yōu)先考慮適用調解方式結案。二是探索新的調解方式方法。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時制宜,找準矛盾點,發(fā)現平衡點,尋找突破點,捕捉切入點,著力提高調解成功率,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三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對應當重點調解的案件類型和調解率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并輔之以申訴信訪率、自動履行率等指標進行考核,加大表彰獎勵力度,以激勵廣大法官多以調解方式結案;通過建立健全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加強審判流程管理等措施,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加大對民事調解工作的監(jiān)督力度,避免強迫調解、違法調解等現象的發(fā)生。四是提高干警的調解能力和水平。民商事案件千變萬化,不可能有一套適合所有案件的調解方法,只有針對不同案件不同當事人,靈活選擇調解的方式方法。我們將通過提高法官的素質、能力和水平來進一步提高調解能力。

擴展閱讀:關于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調查報告

關于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調查報告

調查對象:吉木薩爾縣法院工作人員、案件/糾紛當事人

調查目的:調查吉木薩爾縣法律民事糾紛調解工作,進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正式寫要表達具體)

調查方法:收集資料、面談、問卷調查、電話訪談,網聊等調查地點: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調查時間:201*年3月2日3月22日前言:

我于201*年3月2日至3月22日在我縣法院進行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問題的調查,調查的目的是通過調解審結案件,對于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浮上水面,法治的逐漸完善使得相當多的事情進入法律。而在吉木薩爾縣縣,我走訪了一些相關單位和一些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在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通過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從我國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它對于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糾紛,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時期,法院調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過調解審結案件,對于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發(fā)展第一要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與判決相比,調解結案的好處在于:1、直達訴爭雙方的思想根源解決矛盾糾紛。由于許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單純的財產關系,而且還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決的方式很難更好地解決這類糾紛。調解能很好地抓住當事人之間矛盾癥結,既能從事實上又能從思想上、心理上徹底解決這類問題。2、案件調解結案后無須啟動二審程序,當事人一般也沒有提起申訴,很少啟動再審程序,對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當事人大多能自覺地履行從而減少執(zhí)行案件數量,減輕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壓力,這樣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3、訴訟中的調解,尤其是庭前調解制度的實行,簡化了繁瑣的訴訟程序,及時開展調解,提前解決糾紛,這樣減少了訴訟環(huán)節(jié),避免了訴訟資源的浪費。采取調解方式審結案件,不但能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防止各種不穩(wěn)定因素的產生,有利于促進社會穩(wěn)定。由于民事訴訟調解具有諸多優(yōu)越性,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法官們都樂于接受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二、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對民事訴訟調解的地位認識片面。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著重對庭審方式進行改革,強化庭審功能,強調當庭宣判率,從而制約了法官在庭前、庭審、庭后調解,削弱了法官的調解意識,導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視調解,而過于熱衷于裁判權的行使,甚至簡單采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結案。(二)工作上存在敷衍性。

由于對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份法官對調解工作采取敷衍的方法,因調解工作法官需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而做了大量工作不一定達到預期目的,費工費力,有時甚至出力不討好,不如判決結案簡單明了,所以,調解與否并不重要,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同意調解,便順水推舟不再作調解工作,導致調解流于形式。(三)方法上存在單一性。

有些法官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只是在走程序,在庭審中征詢當事人意見,若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則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即終止調解;若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便終止調解;法官不注重說服教育,擺事實、講道理、分清是非,闡述有關法律規(guī)定,促使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不能充分發(fā)揮法官調解案件的能動作用,只是被動的簡單應付了事。

(四)督導上存在軟弱性。

從法院督導職能上看,對民事訴訟調解的督導沒有過硬的措施,一是沒有建立起規(guī)范的調解工作運行機制,使調解工作存在任意性;二是沒有硬性的監(jiān)督措施,對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督導沒有形成制度化、責任化、指標化,對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能追究承辦人,順應了審判人員不愿作調解的心理,也是導致調解工作弱化的重要原因。(五)當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調解的難度加大。

隨著法律知識的日漸普及,受當事人對訴訟的期待過高,有的缺乏理性判斷的能力和對訴訟成本的核算,對司法公正,尤其是對法官調解動機的懷疑,及欲通過關系影響司法的意圖、矛盾激化狀況下與對方魚死網破的決心,以及通過訴訟拖延時間,以達到某種目的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致使案件調解難度增大,調解結案率降低。(六)律師介入的原因,使調解的機率降低

案件中有律師代理,一方面有的律師能夠配合法官,正確引導當事人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種情況下,能夠增大調解成功的機會。但由于律師代理往往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參加,而他們往往又沒有真正的調解權限和調解動機,因為律師比當事人更關心法律問題,更追求官司的輸贏結果,更不在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律師對法律的解釋和判決的預測經常會給當事人以不十分確切的期待或盲目的樂觀,而當事人往往又對律師的作用過分相信。此外,當事人甚至把請律師本身也作為增加對峙實力的武器之一,也是刺激當事人期待訴訟高回報的因素之一。

三、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建立完備的調解制度體系,法院調解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種形式,應當有相應的法律條文來規(guī)定,這些條文構成法院調解制度體系。我國現行民訴法關于法院調解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也可以說構成了一個體系,但是,從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小康社會的高度來要求,還可以對現行的法院調解制度作進一步的完善,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調解是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這一點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在美國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未到開庭階段,即在庭前準備階段解決,把調解程序與階段充分擴展,實行調審分離與即時調解。實行在起訴送達階段由立案法官“送達調”,在舉證、詢問階段由法官“答辯調”,在庭審前準備階段的“即時調”,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與在庭審階段的“庭審調”五調結合,完備調解體系。

2、界定法院調解案件的范圍,如前所述,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調解。法院可調解案件范圍應排除以下幾種案件: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適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3、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4、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案件;5、無效的民事行為需要予以追繳或民事制裁的案件。3、規(guī)范調解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并未規(guī)定法院調解應采用的方式。實踐中最為流行的則是所謂“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即法官與當事人各自協(xié)商,在雙方之間穿針引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我們還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經驗,對調解的方式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加以原則性的規(guī)范,以有助于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法官不應發(fā)表個人意見讓各方當事人接受,法官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評價,并幫助他們了解訴訟中潛在的有利點和不利點,以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4、處理好久調不決與審判效率的關系,規(guī)定調解期限強調調解不能只重調解,強調調解是強調調解的自愿性,而不是強調調解的結案方式的比例,必須改變審判實務中出現的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誘壓調,久調不決等違反自愿原則的操作。調解不成或者雙方沒有調解誠意,應及時判決,提高審判效率,從而避免久調不決的現象。

5、對調解悔約的,加大懲戒力度,確保調解協(xié)議的履行針對目前存在的當事人一方并不真心調解,而借調解之機讓對方當事人做重大讓步,以降低標的額,而后仍不履行,另一方再申請執(zhí)行只能以重大讓步以后生效的調解書數額進行的情況,建議在調解協(xié)議中強制加上“如不履行協(xié)議,將”的懲戒條款,以禁止惡意調解行為,保護當事人利益。

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guī)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yǎng),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fā)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guī)模同步調進展。

這短短20天而又充實的調查實踐,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guī)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yǎng)。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法院領導及工作人員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踐調查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guī)煛保覀兛梢韵蛩麄儗W習很多知識、道理。在此次調查過程中,我發(fā)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于觸犯法律;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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