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信辦案責任制
農發(fā)行奇臺縣支行辦信辦案責任制
一、辦公室作為辦信辦案的接待部門,要嚴格遵守信訪工作的各項工作紀律。
二、在接待過程中,要言語熱情,仔細傾聽來訪人員的來訪事項。能夠當場答復的,要當場答復;答復不了的,要及時轉交包案領導。
三、要求包案領導和辦公室工作人員:
(一)不得擅自向來訪人就來信事項的處理作實質性的表態(tài)或透露內部研究的情況。
(二)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來訪事項中需保密的內容,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上訪人員要求保密的事項,不得將上訪材料、各類需要保密的文件、領導批示、匯報材料、來訪接待統(tǒng)計資料帶出辦公場所,更不容許有丟失資料和上訪信件的問題發(fā)生。
(三)不得接受來訪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四)與來信人、來訪人或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接待工作人員應當回避,不得干預接待工作或擅自處理來訪事項。
(五)在《信訪條例》和《昌吉州黨政領導批示信訪事項辦理辦法》規(guī)定的時限內辦理來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寄來的錢款、有價證券、書籍、字畫等。
(六)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向無關人員擴散來信內容。
(七)領導同志有關信訪工作和信訪材料的批示,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或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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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華鎮(zhèn)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構認真受理和辦理初信初訪的責任意識,提高初信初訪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減少重復、越級信訪,及時就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監(jiān)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關于加強紀檢監(jiān)察基層信訪舉報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紀檢監(jiān)察信訪舉報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實行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以基層為重點,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第三條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是指紀檢監(jiān)察機構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成(包括直接受理和上級交辦)初次提出的檢舉、控告和建議、意見,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及時規(guī)范辦理,將信訪事項解決在首次辦理環(huán)節(jié)的責任制度。
第四條首次辦理信訪事項的單位和具體承辦人,分別是首辦責任單位和首辦責任人。
第五條實行初信初訪責任制,要堅持以下原則:(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二)要事先辦、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的原則;
(三)嚴格責任追究,承辦責任人和責任領導對辦理結果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初信初訪事項的首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落實如下首辦工作責任。
(一)認真受理,及時告知。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紀(工)委,區(qū)級各部門紀檢組織必須認真受理各類初信初訪。對上級交辦初信初訪件和由本級受理的業(yè)務范圍內的重要初信初訪,應當日登記、當日呈送主要領導人閱批交辦;對業(yè)務范圍外的初信初訪,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有聯系方式的,在移送有關部門的同時,要告之信訪人),對來人急訪或反映的內容非常緊急的信訪,必須在當日內移送有關部門,并告之來訪人員。嚴格落實鄉(xiāng)鎮(zhèn)(街道)紀(工)委書記和區(qū)級各部門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員)接訪約談制度,及時落實初信初訪的化解責任。
(二)嚴格時限,高效辦理。反映的問題比較單一的信訪件,應由分管領導牽頭研究和審定處理意見,并在15日內辦結;上級交辦件及本單位直接受理的重要初信初訪件,應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主持研究或親自協調,落實包調查、包處理、包穩(wěn)定工作,處理意見和反饋報告要由主要領導親自審定,并在一個月內辦結;反映的問題特別復雜的信訪件,應在兩個月內辦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如需超過三個月,應及時報告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負責人或交辦機關(交辦領導)。
個別特殊的信訪件,按照領導或區(qū)紀委監(jiān)察局的時限要求進行辦理。
(三)回訪督辦,案結事了。首辦責任單位應在初信初訪件辦結后10日內,對信訪人進行回復,掌握動態(tài);交辦單位在初信初訪件辦結反饋后15日內回訪信訪人,了解情況,督促措施落實。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紀(工)委,區(qū)級各部門紀檢組織年度初信初訪件按期辦結率和回復率(有聯系方式的信訪人)均應達到100%,回訪率應不低于80%,息訪息訴率應不低于80%。初信初訪首辦工作納入年終信訪目標考核。
(四)果斷處置,維護穩(wěn)定。各鄉(xiāng)鎮(zhèn)紀委(街道)紀(工)委,區(qū)級各部門紀檢組織在受理初信初訪中,如發(fā)現當事人有過急行為或苗頭,應果斷處置,控制事態(tài),并及時通報所在單位黨政組織或當地公安部門,共同做好疏導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七條初信初訪首辦責任追究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中紀委《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監(jiān)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應該受理的初信初訪不予受理,或對信訪問題推諉、敷衍、拖延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漏登、漏報重要信訪情況或者故意泄露、隱匿、銷毀信訪材料的;
(三)對信訪人進行刁難、威脅、壓制、打擊報復的;(四)調查群眾初信初訪反映的問題不深入、不細致,應該查清而未查清或者故意隱匿事實情節(jié),導致不能正確處理,引起群眾越級重復信訪的;
(五)對初信初訪反映的問題,不按有關的政策、法規(guī)處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對上級交辦、督辦的信訪案件不認真辦理,未按規(guī)定時限辦結上報,并且不能說明未辦結上報理由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誤或主觀故意造成群眾集體訪、越級訪等不良后果的;
(八)未及時向信訪人或交辦單位回復反饋的,造成群眾越級重復信訪的;
(九)有其他違紀或嚴重瀆職行為的。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qū)紀檢監(jiān)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由中共眉山市東坡區(qū)紀委、眉山市東坡區(qū)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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