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出租屋管理員管理辦法
廣州市出租屋管理員管理辦法
穗出租屋辦〔201*〕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租屋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隊伍建設,提高出租屋和流動人員的綜合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jù)《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的意見》(穗辦〔201*〕1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管理員是指由本市各街、鎮(zhèn)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招聘,履行出租屋綜合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專職人員。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管理員。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管理員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稅收、勞動就業(y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掌握轄區(qū)內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員的動態(tài)情況。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員自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指導出租人和租住人員依法辦理房屋租賃、稅務登記和暫住手續(xù);
(三)負責出租屋及其租住人員的信息采集、錄入和反饋工作,做好出租屋管理信息化工作;(四)做好出租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檢查工作,督促出租人和租住人員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五)發(fā)現(xiàn)出租人和租住人員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協(xié)助查處;(六)協(xié)助做好出租屋綜合稅、治安聯(lián)防費和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的征收工作;
(七)協(xié)助做好轄區(qū)內房屋租賃糾紛的調解,保護出租人和租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出租人和租住人員提供服務,收集并向有關部門反映群眾對出租屋綜合管理和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八)完成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每100-120套出租屋配1名管理員的比例聘用管理員。
管理員的招考聘用由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報區(qū)、縣級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第五條管理員的招考聘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jīng)過考試、資格審查和區(qū)、縣級市以上人民醫(yī)院體檢合格后,擇優(yōu)錄用。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聘用本市戶籍下崗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待業(yè)青年。
第六條應聘管理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組織紀律觀念強,品行端正,無違法犯罪記錄;(二)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有一定法律知識,熟悉電腦的基本操作;(四)年齡在18-40歲之間,本市戶籍人員可放寬至45歲。第七條應聘管理員應出具本人下列證明原件:(一)居民身份證;(二)計劃生育證明;(三)IC卡暫住證(限流動人員);(四)學歷證明;
(五)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第八條新聘用的管理員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經(jīng)考核合格的,辦理聘用手續(xù);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四章管理和培訓
第九條管理員由服務中心統(tǒng)一管理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第十條管理員實行勞動合同制。服務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報勞動部門登記備案。
勞動合同原則上2年一簽。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內,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簽。
第十一條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出租屋管理員人事檔案。檔案資料包括身份證、學歷證明、IC卡暫住證(限流動人員)復印件,體格檢查報告、計劃生育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上崗及業(yè)務培訓考核記錄、獎懲記錄等。
第十二條管理員工作時間應按規(guī)定穿著工作服,佩帶工作證或上崗證。工作服、工作證和上崗證由廣州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式樣。
第十三條管理員應當遵章守法,嚴守工作紀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服務中心負責對管理員進行考核?己藘热莅ǔ銮谇闆r、工作實績和能力表現(xiàn)等。第十五條對管理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量化考核?己丝梢苑衷、季度和年度進行,具體辦法由街、鎮(zhèn)制定,報區(qū)、縣級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第十六條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作為對管理員進行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jù)?己私Y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
第十七條管理員培訓由市、區(qū)、縣級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服務中心組織實施,市、區(qū)、縣級市有關部門協(xié)助。
第十八條管理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日常業(yè)務培訓。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和紀律教育,房屋管理、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人口計生、稅費征管、勞動社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基本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第五章工資福利
第十九條管理員的薪金實行基本工資加獎金制,按月發(fā)放;竟べY標準由各區(qū)、縣級市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管理員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和有薪假期。
第二十一條管理員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或與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中致傷、致殘或殉職的,除給予嘉獎和記功外,服務中心應當向當?shù)卣椭伟不饡暾埥o予經(jīng)濟補助和撫恤;成績顯著者,可以向當?shù)卣暾埵谟铇s譽稱號。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二條服務中心根據(jù)管理員平時的工作表現(xiàn)和考核結果,給予管理員獎勵或者處分。獎勵分為通報表揚、嘉獎、記功和發(fā)給獎金等,處分分為警告、扣發(fā)當月獎金、開除等,給予開除處分的,報區(qū)、縣級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第二十三條管理員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應給予獎勵:(一)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的;
(二)為執(zhí)法機關查處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xié)助偵察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的;
(三)在工作中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出租屋和流動人員綜合管理和服務中起到重要作用的;
(四)參與搶險、救災或與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有效防止事故,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表現(xiàn)突出的;(五)有其他功績的。
第二十四條管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處分:(一)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不遵守勞動紀律的;(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獎勵和處分管理員應當事實清楚,客觀公正,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辭職辭退
第二十六條管理員辭職,應當提前30天向服務中心提出書面報告。無書面報告并擅自離崗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管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十八條辭退管理員,由服務中心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報區(qū)、縣級市出租屋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管理員辭職或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業(yè)務交接手續(xù),必要時接受財務審計。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區(qū)、縣級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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