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2年的,投資方應確認股權投資損失
B、企業(y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C、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但又無法追償的應收賬款,不能確認為資產損失
D、對境外營業(yè)機構由于發(fā)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企業(yè)因存貨被盜、毀損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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