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答案: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后,進行土地前期開發(fā),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tài)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并分別簽訂生態(tài)修復協(xié)議與土地出讓合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作為國有農用地的,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xié)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雙方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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